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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应具备哪些条件?

2016-02-22 14:01:39编辑:djxy2008栏目:物业知识来源:三亚房产网 浏览量(

[摘要]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使用 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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