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海南房产网 > 知识 > 购房者(下家)延迟支付购房款的,对于解除合同的行使期 > 正文

购房者(下家)延迟支付购房款的,对于解除合同的行使期

2016-02-22 13:32:44编辑:djxy2008栏目:相关合同来源:三亚房产网 浏览量(

[摘要] 购房者(下家)延迟支付购房款的,对于解除合同的行使期限

    购房者(下家)延迟支付购房款的,对于解除合同的行使期限如何规定?

      买方没有依照买卖房屋合同的规定支付房款于卖方时,卖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吗?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买方(下家)没能依照合同的期限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卖方应当催告,在买方支付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等于合同履行完毕、无需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无效及被解除。相反,违约人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购房者(下家)延迟支付购房款的,对于解除合同的行使期》相关信息来自专题。相关合同栏目专题。

热门阅读
服务热线

400-654-6680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日24小时

海南房产咨询师
微信号:18089828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