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要进行房地产登记?
答: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办理房屋和用地登记,实施宪法,保护法人和公民私人房屋及用地的合法权益,同时了解城市房地产情况,以利城镇建设和管理。只有通过登记,明确权属,核发权属证书,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领证后,权利人可凭证管业,凭证办理房屋的租赁,买卖、继承、赠与、典当、抵押改建等有关事宜。
2、为什么要换发新证?
答: 广州 市目前开展的城镇房屋和用地登记发证,是全国统——进行的,其做法和要求与一九五O年及一九八一年那两次的登记有所不同。这次登记是公私房同时开展,房屋和用地一齐登记发证。原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通过登记,可明确权属;原已有了权证的通过这次登记,可进——步弄清四至墙界和核定土地使用面积及时掌握权属变动情况,减少权属纠纷和墙界、用地的争议。换证也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房屋或用地存在权属纠纷未有解决,应如何进行?
答:按照《广州市城镇房屋和用地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或用地如有权属纠纷,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当事人向市房管机关申请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待权利确定后才能办理登记手续。
4、共有权利人一方或多方拒不会同申请登记,能否可以办理产权登记?
答:凡房屋共有或土地共用的,权利人应会同一起申请登记。如权利人一方或多方拒不会同申请登记的,属于原已领有房产证,有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的,申请方应把情况反映给市房地产登记所,由登记所书面通知限期办理登记。经通知逾期仍不前来办理的,可先受理申请方的产权登记。对逾期不登记的房屋,视为无主房屋,总登记过后,按照《广州市城镇房屋和用地登记办法》的规定,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通告代管;逾期不登记的土地,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5、原已登记领证的产权人已去世多年,其法定继承人分散各地。至今还没有进行分产处理。应如何登记换证?
答:这是遗产继承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嚣谧蚕蚕、蚕监谎韹装蚕嚣监地或申请人居住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凭继承权证明书和原产权证进行登记。
6、未经登记领证的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如何办产权?
答:应由死者的直系亲属代为申请登记。如死者没有直系亲属,可由旁系亲属或有瞻养、执葬的人代为办理。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由申请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或承受房屋的公证手续后,再以继承或承受人的名义发证
7、原领有只有地产面积而没有房屋面积的《房地产所有证》现是否可登记换发新证?
答: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持证人仍然使用土地的,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原持证人没有使用土地的则视为放弃了使用权。按照《广州市城镇房屋和用地登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原《房地产所有证》只有地产面积而没有房产的,一律作废,不予登记。如用地建了房屋尚未办理房产登记的应进行变更登记”。如用地现仍未建房,但持证人还使用土地的,可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8、过去私相买卖房屋,现已成事实这次应如何登记?
答:根据房管政策规定,买卖房产必须到广州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禁止私相买卖。私相买卖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过去私相买卖房屋,现买方应书面写明情况,会同买方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补办交易手续,按《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规定处理后,再申请产权转移登记。如因卖方去向不明,不能补办交易手续的,买方可向交易所反映,由交易所酌情作出处理。买卖证据确凿的,同意补办交易,难以核定交易事实的,不给予补办。
9、全幢经租的房屋,是否可登记换发新证?
答:全幢经租的房屋,除了落实政策发还产权外,原私房、业主不能登记换证。但属于有留房的经租房,应进行登记换领全国统一式样的房屋所有权证。
10、代管、托管的房屋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答:解放以来因各种原因被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应先向市房地局产权组提d/芦语护还产权。托管的房屋,托管期间房管站进行过扩、加、改建的,要向区房管局和房管站申请领回管业。经发管或领回管业房屋后,再凭撤管发还的通知或证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或换证。
11、全幢违章建筑的房屋能否办理产权登记?
答:全幢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经违章清理办或城建规划部门处理后同意保留使用的,可以给予登记,未经处理的暂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12、商品房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答:根据市房管局房管发;4‘86)字第257号和省建委粤建房字(89)153号文规定,“开发公司必须办理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和交易手续”。因此,凡属已建成未出售或出售而未进行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监证的房屋,先由开发经营房屋的单位按每幢房屋出售或未出售的情况列表填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登记前,应先把需登记的房屋按幢数分单元或层别要求, 自测或提请测绘所勘测绘图。申请产权时,应一次过缴验’申请单位经营房屋的营业执照,人民政府批准房屋经营开发的批文和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登记规定提交用地和建房报建等证件。经审查确认权属后,未出售的房屋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已出售的房屋核发《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凭产权证明书,和买卖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监证手续。监证后,购房者将交易所核发的《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监证证明书》交回登记所,市房地产登记所审查核发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