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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房产传承的悲和喜

2018-06-10 16:58:57编辑:djxy2008栏目:国内楼市来源: 浏览量(

[摘要]汕尾房讯网专业及时汕尾房地产信息发布今天跟大家分享另一种比较特殊的继承——房产的继承。一、持有与传承房产的利弊中国的房价居高不下一





今天跟大家分享另一种比较特殊的继承——房产的继承。

一、持有与传承房产的利弊

中国的房价居高不下一直是我们热议的话题,政府也出台了各种政策规制日新月异的房价。对高净值人士而言,大量持有房产有何利弊?

1、持有与传承房产的“利”

第一:相对有较高的收益水平

持有一线城市的房产,在目前的情形之下,相对于储蓄、股票、债券等其他类型的投资来说,房产在持有期内的增值收益是非常可观的。

第二:易于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

由于可以将房产作为抵押物,所以房产的持有者可以较容易地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得到再投资所需要的大部分资金。

第三:能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

由于存在通货膨胀,房地产和其他有形资产的重置成本不断上升,从而导致了房地产和其他有形资产价值的上升。

又由于房地产是生活居住、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即使在经济衰退的过程中,房地产的使用价值仍然不变,所以持有房地产是有效的保值手段。

2、持有与传承房产的“弊”

第一:占用资金数额巨大

从事房产投资所需的资金常常涉及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更多的资金,即使投资者只需支付30%的资本金用作前期投资或者首期付款,也超出了许多投资者的能力。

大量自有资本的占用,使得在宏观经济出现短期危机时,投资者的净资产迅速减少,使许多投资者的进入负资产的状态。

第二:变现能力差

房产属于固定资产,变现能力较差。当个人或者企业出现危机时,出售房产需要花费的时间不短,购房者也很难一次性付清房款。另外,即使将房产进行抵押,由于抵押率较低,获得的资金不一定能够帮助个人或者企业渡过危机。

第三:面临房产税的侵蚀

预计不久房产税将在全国开征,大量持有房产会面临房产税的侵蚀,让财富缩水,无法最大限度地实现财富的传承。

二、房产继承公证上的新变化

高净值人士在进行财富传承当中,房产的传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往的规定和实物做法是凭借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法院的裁判文书才能办理房产过户

2016年7月5号,《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被废止了。

这份通知从1991年出台,至今已经26年之久了,凭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才能办理房产过户的规定,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证明我妈是我妈不仅是继承的第一步。甚至有很多人因为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明,而无法继承房产。

房产继承公证的规定,犹如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其中处处充满了便利与安全的较量。此次司法部废止该规定,为我们扫清了房产继承必须要继承权公证,或者法院裁决的一个困扰之一。

三、房产继承的四种路径

上述规定被废止之后,房产继承的方式依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来进行。

该法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如果产权登记部门严格按照实施细则,那么今后我们继承房产的时候就有两种方法、四种路径。

第一种方法(一种路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来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第二种方法(有三种路径):法定继承

路径一:协商继承

全部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来申请房屋的过户登记。

协议继承的优点在于方便快捷、节省费用,但是可能会出现假人假证、遗漏遗产、遗漏继承人的事情发生。



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公正继承的优点在于真实可靠、省时省力、诚实信用,但缺点也很明显,就是耗时耗财。

路径三:诉讼继承



继承人之间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只能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之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诉讼继承的优点在于可以查明财产、可以强制执行,但是缺点也很明显,就是耗时耗财和耗感情。

四、房产传承的新思考

关于今后的财富传承,在房产传承中可以预见有以下几种可能。

第一:有遗嘱或者有遗赠的情况下,只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就可以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需要再进行公证,但存在查明遗嘱真实性和继承人资格的问题。

第二:无遗嘱的情况下,需要全部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但以前由公证处进行的继承人的查明工作就无人能做了,同样可能导致纠纷。

第三:被继承人往往不仅有房产,继承人一般都选择一并解决。即便房产过户无需公证文书,但其它遗产的过户要求仍然没有改变,因此为了一并解决所有遗产的继承问题,公证可能依然会是很多人的选择。

第四:无论何时,财富传承都应事先规划,梳理继承人关系、明确财富传承的路径、生前赠与和生后传承等方式的综合运用,将越来越重要。

回顾今天的内容:持有房产的人不在少数,持有房产有利有弊,持有人生前可能面临高额的房产税以及不能及时变现等情况。

在持有人身故之后,可以通过遗嘱、遗赠、或者法定继承的方式对房产进行继承。房产的继承中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已非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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