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约定 交付 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
[摘要]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约定 交付 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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