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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房产百科:房屋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2019-05-29 23:02:01编辑:臻房小孙栏目:房屋认购来源:乐东房产网 浏览量(

[摘要]海南乐东买房,房屋买卖中,尤其是二手房买卖法律风险较大,无论是买卖双方都应防范房屋买卖的法律风险,对房屋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要进行熟悉和了解,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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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百科:房屋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房屋买卖中,尤其是乐东县二手房买卖法律风险较大,无论是买卖双方都应防范房屋买卖的法律风险,对房屋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要进行熟悉和了解,这样才有利于规避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小编就把房屋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说,一起来看看吧。

一、未经在房屋内共同居住的其他成员同意,房屋所有权人对外签订的“乐东县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房屋权利人个人购买所得的房屋,配偶或其他亲属因婚姻或亲属关系形成了同住事实,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保障其居住权益,但该权益的存在并不构成对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限制。因此,未经在房屋内共同居住的其他成员同意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对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乐东县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出卖人应如何承担房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答: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乐东县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受人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出卖人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是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出售一方对此是知晓的,出卖人不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可以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分别签订了几份买卖合同,但约定的海南房价不一致。现当事人对于房屋成交价格产生争议,如何认定?

答: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海南房价不一致这一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等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海南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

判断时,除了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此外,对于当事人确存在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可一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乐东县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因户口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是否处理?

答:对于“乐东县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入户口,但事后因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当事人虽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作出了约定,但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主张迁移户口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五、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未能自动履行产权过户义务。对此,实践中买受方既有主张确权的,也有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如何处理?

答:在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买受人只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约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买受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实践中也可能由于出现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等法定情形,而导致买受人不能实际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发生。

同时,确权之诉是对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如何归属等加以确认的,而如前述,在出卖人未自动履行所有权移转义务前,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缺乏基础。因此,对出卖人不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买受人不能直接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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