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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停车未停在指定位置 百万车丢了白丢

2016-02-22 13:58:58编辑:djxy2008栏目:物业知识来源:三亚房产网 浏览量(

[摘要]   王先生交纳了停车费但却没有把车停在指定停车位上,让人

      王先生交纳了停车费但却没有把车停在指定停车位上,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价值百万的丰田吉普车在小区内被盗。为此,车主把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丢失车辆损失费102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王先生因没有将汽车停在指定车位里,所受损失应自行负担,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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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月,王先生向回龙观云趣园小区交纳150元停车费后,将车停进该小区。3月12日晚9时,王先生开车回家,没有将车停在指定停车位,而是将他开的丰田4700型吉普车停放在该小区20号楼东侧附近的小区道路边。第二天早晨7时左右,他发现自己的车没了。为此,王先生所在的 哈尔滨 东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小区的物业公司 深圳 长城 物业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物业公司及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称物业公司保管不善,索赔102万元。

      物业公司认为,东美公司交纳每月150元是车场车位租用费,而不是保管费。双方充其量形成了租赁关系,而非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没有对该车的保管义务。同时该车并未按要求使用车位,而是违反双方约定及物业管理规定,随意停放车辆,该车丢失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无关,应由东美公司自行负责丢车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东美公司应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位上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应对停放在固定停车位上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东美公司在丢车当晚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中,而是将车辆停放在他处,致使该机动车脱离了物业公司的保管范围,物业公司对停放在他处的车辆,不应负有管理义务,东美公司对其擅自改变停车位而造成的损失,应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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