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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业主能否拒交物业管理费?

2016-02-22 13:57:29编辑:djxy2008栏目:物业知识来源:三亚房产网 浏览量(

[摘要] 小李在2005年11月在闵行区购置了一套房屋,可是在其居住后发

    小李在2005年11月在闵行区购置了一套房屋,可是在其居住后发现该房屋下雨时漏水,虽然经过物业维修但始终没有彻底解决,每逢下雨时,房子就漏水,心里很是气愤。于是小李就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请问律师这样是否可以以?
    赵建高律师分析:
    小李不能直接向 物业管理公司 主张抵消物业管理费而拒绝交纳管理费。因为在该纠纷中牵涉到三方的法律关系: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小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所规定的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商、小李、物业公司三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首先,开发商与小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小李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小李不交纳物业管理费,那么就是小李就构成违约,从而小李对物业公司负有债务;
    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小李主张抵消物业管理费(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不妥的,因为开发商对小李负债而小李却对物业管理公司负债,这两种债务虽然都是金钱债务,但是并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这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无法主张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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