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天完成。
[摘要] 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
上一篇:业主小区丢车 物业公司是否赔偿
下一篇:物业侵权管理费还要交吗?
《住宅物业招投标工作应该在什么时限前完成》相关信息来自专题。物业知识栏目专题。
400-654-6680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日24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