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 查询 制度。查询机构应建立 房屋权属登记 信息查诲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2)及时更新查询信息。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3)及时提供查询。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4)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工作。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查询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查询人本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
(5)不得擅自扩大查询范围。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应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区别原始登记凭证和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的记载信息,前者可以公开查询,后者限制特定人查询,同时登记机关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