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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通过住建部验收

2017-09-10 15:19:05编辑:djxy2008栏目:海南房产来源: 浏览量(

[摘要]月8日,记者获悉,8月2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姜涛副巡视员检查验收组一行6人对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双贯标

月8日,记者获悉,8月2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姜涛副巡视员检查验收组一行6人对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双贯标”(贯彻落实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与公积金中心接口标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海南省住建厅副厅长杜海鹰,以及公积金监管处负责人陪同检查验收。


当天,住建部检查验收组成员听取了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双贯标”工作情况汇报,对系统运行和相关文档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审阅,经过质询、答疑,认为海南措施得力,目标明确、认证充分、集约高效,并给予115.5分(总分120分),一致表决同意海南“双贯标”验收通过。

据了解,2016年3月,海南正式启动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并与住建部的“双贯标”工作同步开发、同步建设、同步推进。新系统于今年5月8日上线运行,成功地提升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体系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提高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提供了技术支撑。

住建部检查验收组表示,海南省新系统的建成为住建部进一步推进“双贯标”工作坚定了决心。新系统的一些设计思路理念,包括职工个人以“身份证号+姓名”唯一账户、多维度总账体系、全业务电子档案和维护管理托管在云平台等十大特色亮点,在全国比较超前先进,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的运营管理模式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典型示范带动意义。

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清单

一、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购买、偿还、租住保障性住房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除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还可以使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偿还贷款本息以及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

二、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调动工作转移公积金的,须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为其开设的公积金账户内的。

三、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四、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材料清单

一、基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

2.本人身份证件;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二、资金证明用途材料

1.购买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

2.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建房):购房合同(协议);

3.购买二手房:房屋买卖契约,过户后的房产证或房产过户受理回执单;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缴款通知书;

5.购买公有住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

注: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除规定材料外还需本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证明材料;当地住建部门不再为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房屋鉴定书;

8.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1)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含借款人、还款期限、借款期限等主要信息),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2)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约定还贷提取申请表》;(3)偿还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

9.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贷款方同意提前还贷的证明;

10.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其他住房的,提供实际工作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无房产证明的查询结果最近一个月内有效),租房合同和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11.装修自住住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协议);

12.出境定居: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证明材料或永久居留权证明;

13.离、退休: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不提供);

1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医院出具的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

15.遇到不可预见的重大事故、灾难: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灾难证明材料,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证》(一级至四级),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备注:以上资金用途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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