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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三文件征求意见

2017-07-14 14:54:09编辑:djxy2008栏目:海南房产来源: 浏览量(

[摘要]海南于7月1日开启“全装修”模式,为保证全装修的实施规范有序以及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作为《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配套

海南于7月1日开启“全装修”模式,为保证全装修的实施规范有序以及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作为《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配套文件之一,海南省住建厅牵头起草了《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住宅质量保证书(征求意见稿)》《住宅使用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全装修”的相关条款,在征求省工商局、省国土厅等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于即日起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签订合同前,出卖方应向买受方出示《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并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该商品房基本情况”中,提出商品房装修质量及标准约定,里面包括:该商品房套内为【全装修】交付标准,全装修质量及标准不得低于《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标准,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鼓励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参照标准,交付的装修质量和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房标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设施、设备、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划、设计的变更”中,提出设计变更方面,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装修设计文件,涉及该商品房装修标准、风格、档次,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书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商品房质量”中,提出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涉及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应按合同附件三约定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及时更换、修理或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进行处理。

《征求意见稿》十九条“不动产登记”中提出,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验收的同时,一次性如实告知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验收后不超过90天内,办理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买受人委托出卖人领取《不动产权证》的,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证书交给买受人 ;买受人自行领取《不动产权证》的,出卖人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并将买受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证书领取凭证交给买受人。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按上款约定时间内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合同中的三种方式处理。

公众可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方式向省住建厅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

传真:65310350

电子邮件:zjtfcc210@sina.com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邮编:571000

18089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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