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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版购房合同推行 装修不达标 可更换或双倍差价赔偿

2018-02-03 15:22:38编辑:xiao编栏目:海南房产来源: 浏览量(

[摘要]《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修订版)近期已下发各市县,今后购房者买房、开发商交付商品房

《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修订版)近期已下发各市县,今后购房者买房、开发商交付商品房给购房人时,必须依照新修订的合同和相关保证书、说明书。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合同是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2000年制定版本。2017修订版与之前相比,主要增加了《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相关内容;还增加了《专业术语解释》11条,方便买卖双方正确解读、理解合同相关内容;增加了《重要提示》共13条,在合同首页最显著的位置针对交易中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进行特别提示,方便买卖双方重视、关注。


  全装修质量标准 不低于样板房标准

  《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条“该商品房基本情况”中,提出商品房装修质量及标准约定,里面包括:该商品房套内为全装修交付标准,全装修质量及标准不得低于《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标准,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鼓励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参照标准,交付的装修质量和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房标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设施、设备、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装修不达标 可更换或双倍差价赔偿

  《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商品房质量”中,提出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涉及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应按合同附件三约定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及时更换、修理,或者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交付90天内 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

  《合同示范文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中提出,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验收的同时,一次性如实告知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验收后不超过90天内,办理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

  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导致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按上款约定时间内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合同中的三种方式处理。

  《住宅质量保证书》

  ▶墙面、地面、卫生洁具、开关插座、给排水管道等都有保修期限

  ▶交付使用验收单上签署日期为质保期起始时间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说明,住宅质量保修期是以商品房交付使用验收单上签署的日期作为起始时间。由于购房人原因未能按交付时限办理交付手续的,按开发企业发出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计算;由于双方对交付使用事项发生争议等原因,未能办理交付手续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发生争议处理方式解决并确定保修期限起始时间。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国家有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和范围不能低于国家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所列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在保修期内,开发企业负保修责任或委托其他单位负责保修;超过保修期后,购房人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自行维修。

  在保修期内发现有关质量问题,购房人可向保修单位登记报修。保修单位应在7日内答复和处理,其中属于管道渗漏、堵塞的保修项目,答复和处理时间不得超过2天。

  如发现保修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对保修工作推诿、拖拉、敷衍、不负责任、或为难用户者,可拨打保修责任单位监督投诉电话投诉。


  《住宅使用说明书》

  ▶买房人不得擅自在墙面掏门掏窗或在地面凿槽

  ▶阳台防盗网外挑部位不得集中放置花盆或堆放重物

  《住宅使用说明书》提到,按安全、节能、环保要求,购房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包括在墙面掏门、掏窗,在地面凿槽等)、外形及色彩,不得擅自改变、改装、拆除房屋原有附属设施,必要的装饰、改变应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并确保不影响其它购房人(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和使用。

  商品房交付后,购房人(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外形、色彩,擅自改变、改装、拆除房屋原有附属设施的,由购房人(使用人)自行承担改变、改装部位的保修、维修责任,对其他购房人(使用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须负责赔偿。

  商品房交付后,购房人(使用人)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由购房人(使用人)自行承担保修、维修责任。

  针对很多市民关心的阳台防盗网设置问题,其中专门提到阳台结构形式不得有任何改动(包括栏板降低或外伸)。阳台加设防盗网须经开发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按规定的样式和材料制作,防盗网外挑部位不得集中放置花盆或堆放重物、杂物,勿在阳台上聚集超载人员,勿在阳台上做激烈运动,以免坠落伤人。切勿破坏、拆除已安装的阳台楼板、栏杆、栏板等构件,或大力撞击、挤压阳台玻璃挡板,以保证使用安全。应及时清理阳台排水口,有防水隔热层的阳台表面应防止破坏,以防产生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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