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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房子要被政府回收?有房子的赶紧看看

2017-06-28 15:24:32编辑:djxy2008栏目:国内楼市来源: 浏览量(

[摘要]受农村土地确权的影响,2017年农村房屋政策变化很大,可以说是近十几年变化最大的一年,变化有很多,比如建房审批严格化了,房屋建设规范化

农村土地确权的影响,

2017年农村房屋政策变化很大,

可以说是近十几年变化最大的一年,

变化有很多,比如建房审批严格化了,

房屋建设规范化了等。

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农房回收的变化,

为解决农村房屋闲置问题,

让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2017年国家加大了对违法农房的回收力度,

那么哪些是违法农房呢?

哪些农房可能将被回收呢?大家注意了。

长期研究农村宅基地变迁的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系博导龙开胜,及江苏省国土厅相关专家,对网传的“十类农房”逐一过堂,辨析真伪。


1、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村房屋

比如村五保户的农房。

龙开胜认为正确,因为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

“不正确。”龙开胜说,如在城里工作的子女,完全可以依法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屋。

3、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

“错误。”一位省国土厅专家说,按现行政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除非农民进城后自愿放弃宅基地,否则,还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但如果农房长期闲置,则要鼓励采取转让、拆除等多种方式处置,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利用。”

4、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

网传“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

国土专家回应说:“民间300平方米为限的说法,不正确。”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宅基地面积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土地确权登记。”

5、一户多宅的农房

龙开胜坦承,目前没有回收依据。农村房屋实行一户一宅原则,除非合法继承以及正常分户,多余的宅基地手续不合法,目前处置方法是不办理确权登记。

6、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

“不准确。”龙开胜解释说,首先要看“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是否取得国土、建设部门的审批手续,没有上述手续的可视为非法占用。

7、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

国土专家说,农村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8、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

两年之内没有修复的就会被回收,部分地区已开始试点。国土专家解释,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9、闲置和荒废宅基地上翻建的农房

在空闲和荒废宅基地再翻建农房的,不被国家允许,一经发现予以回收。

龙开胜分析,不管在哪里翻建农房,都要经过批准,擅自翻建不合法。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10、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主要看当时安置协议,该拆拆、该回收就回收,按合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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